對象、標準:

 

設籍本市之身心障礙者;符合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者,本府採最高補助額度,最低使用年限之方式審理。

 

方式、金額:

 

輔助器具補助

 

應備文件:

 



  1. 診斷證明書、相關評估報告表

  2. 發票。
  3. 戶口名簿。
  4. 身心障礙手冊。
  5. 印章。
  6. 切結書。
  7. 委託書。

受理單位:

 

本市各區區公所社建課
中 區:04-22222502   東 區:04-22151988
南 區:04-22626105   西 區:04-22245200
北 區:04-22314031   南屯區:04-23892253
西屯區:04-22514155   北屯區:04-35056000  

 

             

作業流程:

 

向公所提出申請—承辦人審核—送市府複核—市府撥款至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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