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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標準:
一、(一定要本人親自辦理)
二、(開具工作能力證明)
凡年滿20歲(或滿18歲已結婚)有工作能力或行為,且具有下情形之一者。
1.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2.原住民。
3.低收入戶之單親家庭者。
應附文件:
- 本人身份證、身心障礙手冊、照片二張、印章。
- 本人身份證(註原住民)印章、相片二張。
- 低收入戶證明、本人身份證、戶籍謄本、相片二張、印章。
受理單位:
臺中市西屯區臺中港路二段89號(台中新市政府) 電話:04-2228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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