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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標準:



  1. 列冊低收入戶。
  2. 設籍本市,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總收入在最低生活費用1.5倍以下之中低收入戶。
  3. 傷病就醫,最近三個月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累計超過新台幣伍萬元者。(合法醫療院所收據正本)。
  4. 未滿六十五歲,罹患重傷病住院治療,經證明須僱專人看護,每月自行負擔看護費用累計超過三萬元或最 近三個月累計超過伍萬元以上者(合法看護中心收據正本)。
  5. 列冊低收入戶醫療費用,不受累計金額之限制。

方式、金額:

 

傷病醫療:列冊低收入戶,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全額補助;非列冊低收入戶之補助對象,補助其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百分之七十。 傷病看護:

  1. 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列冊低收入戶 為 一、五OO 元;非列冊低收入戶之補助對象為七五O元。
  2. 非列冊低收入戶之補助對象,每人每一年度傷病醫療補助以十五萬元為限;傷病看護補助以六萬元為限。
  3. 列冊低收入戶傷病醫療全額補助,傷病看護補助每人每一年度最高以十五萬元。
設籍本市,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總收入在最低生活費 1. 5 倍以下之中低收入戶,罹患傷病就醫,無力負擔醫療應自行負擔之傷病及住院看護費者。

 

應附文件:

       傷病醫療部份 :



  1. 全戶戶籍謄本(含同生活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或互負扶養義務人間依法互負義務)。
  2. 國稅局全戶財稅資料(含所得明細及財產歸屬清單)及綜所稅之稅籍清單。(列冊低收入戶者國稅局資料免附)
  3. 低入戶證明或未達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5倍。
  4. 證明(由區公所出具證明)。
  5. 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
  6.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分擔費用證明。
  7. 橫式領據(填具申請人資料)。
    看護部份:  
  8. 全戶戶籍謄本 (含同生活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或互負扶養義務人間依法互負義務) 。
  9. 國稅局全戶財稅資料(含所得明細及財產歸屬清單)及綜所稅之稅籍清單。(列冊低收入戶者國稅局資料免附)
  10. 低入戶證明或未達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5倍證明(由區公所出具證明)。
  11. 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申請看護費用者,註明住院期間需專人照顧)。
  12. 醫院專業人員(主治醫師或護理長或社工人員)出具之專人照顧切結書。
  13. 看護費用收據正本,須蓋合法看護中心之統一編號之圖章(合法看護中心之證明)。
  14. 看護(照顧服務員)須填具看護切結書並附上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
  15. 橫式領據(填具申請人資料)。

受理單位:戶籍地之區公所(社建課)


作業流程:戶籍地之區公所(社建課)初審→市府社會處(身障科)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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