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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鄭宗惠報導】立法院991210日院會三讀通過「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社會救助法新制將於今(100)年71日上路,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副局長利坤明表示,修法的重點是檢討最低生活費訂定方式,將最低生活費定由原本的9,945元增加為10,303元,並將「中低收入戶」納入照顧,估計將增加照顧低收入戶1,550戶,中低收入戶照顧低收入戶15,498戶。



 本次社會救助法修正幅度相當大,考量各區公所基層審查實務執行的可行性,於社會救助法修正通過後,市府已陸續辦理6場區公所審查人員的講習訓練及業務宣導、協調會報,讓各區公所受理申請的基層人員瞭解新制的規定,讓相關申請審核作業能順利進行,以審慎周全的準備維護民眾權益,並落實行政院透過此次修正社會救助法,以擴大照顧弱勢民眾的政策方向。



 利副局長表示,截至今(100)年6月止,臺中市低收入戶有7,749戶,19,324人,即將於71日正式實施的社會救助新制,其修法的重點是檢討最低生活費訂定方式,將最低生活費定由原本的9,945元增加為10,303元,並將「中低收入戶」納入照顧,本次修法效益初步估計,中市約將增加照顧低收入戶1,550戶(3,865人),另外將「中低收入戶」納入照顧,估計增加15,498戶(38,648人)。



 因應本次社會救助法修正,市府社會局府已訂定「臺中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作業規定」,並將「社會救助法」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檢討最低生活費訂定方式:以當地區每人每月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之60%定之,較現行以平均消費支出60%為寬,可使更多的弱勢家庭得到照顧,又訂定年度變動未達5%以上,最低生活費不予調整,以維持其穩定性,本市10071日起最低生活費定為10,303元。



二、增訂中低收入戶之規定,擴大弱勢照顧範圍:將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本市15,455),未符合低收入戶資格之經濟弱勢家庭的保障予以法制化,並提供全民健康保險費、高中職以上學生學雜費減免等福利。



三、放寬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有利於弱勢者通過審查:將兄弟姐妹排除不列計;對未設有戶籍之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以及無監護權且未扶養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之父或母也排除不予計算,使弱勢個案能獲得協助。



四、強化工作收入之審定程序,並放寬認定:明定已就業者的工作收入依序核算,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如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之全日制職業訓練,其失業或參加職訓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針對就業較弱勢人口且未能提供薪資證明及財稅資料者,中高齡及未成年人之所得核算為一般勞工或基本工資的70%,身心障礙者核算為55%,避免因高估其工作所得,致其喪失救助資格。增訂55歲以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媒介工作3次以上未媒合成功,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全日制職業訓練期間,不計算工作收入。



五、放寬家庭財產計算範圍,以反映真實狀況:對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下列土地,可排除於家庭財產之不動產計算範圍內,包括: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及養殖用地、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以及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



六、放寬工作能力之認定範圍:25歲以下就讀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之家屬致不能工作,以及懷胎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者等情形排除計算,有利於審查通過。



七、新增社會救助通報機制及救助專戶:增訂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需要救助者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以提高社會救助之可近性。另依本法請領之現金給付或補助得開立專戶儲存,不得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以保障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基本生活費用不被扣抵,落實本法救助目的。



八、強化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工作福利誘因,鼓勵低收入戶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應提供就業輔導措施及授權條款,得將因就業而增加之收入,免計入家庭總收入,最長以3年為限,並得再延長1年,以鼓勵參與勞動市場,獲得穩定工作。對於參與脫貧措施之低收入戶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計算,最長不得超過3年,並得再延長 1年,以提供促進其自立發展的誘因機制。



九、新增中低收入戶提供短期生活扶助:於國內經濟情形發生重大變化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針對中低收入戶提供短期生活扶助,由政府積極介入提供中低收入戶家庭適時的協助,以有效預防其落入貧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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